一、提取范围
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均可向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(市、区)管理部(以下简称“管理部”)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: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(以下简称“自住房”);
(二)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;
(三)退休的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;
(四)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五)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;
(六)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;
(七)出境定居的;
(八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;
(九)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支付自住房房租的;
(十)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的;
(十一)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的;
(十二)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的;
(十三)在职期间被判刑的;
(十四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;
(十五)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;
(十六)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。
二、办理场所
市直服务大厅、县(市、区)管理部
三、办理要件
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,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。首次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与复印件。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,可按照配偶、父母、子女的顺序提取住房公积金,提取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或贷款本息余额,被提取人本人到场办理。属于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;属于亲属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。相关材料包括:
(一)购买新建商品自住房
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。
(二)购买二手自住房
提供五年内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、房屋交易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。
(三)建造自住房
1、农村自建房的提供《居民户口簿》(村委会)、《宅基地使用证》、两年内的《村镇建筑许可证》、房屋造价表;
2、城镇自建房的提供《宅基地使用证》、两年内的城建、土地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照材料、房屋造价表。
(四)翻建自住房
提供两年内的城建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材料、房屋造价表。
(五)大修自住房
提供两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房屋造价表。
(六)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
1、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,提供个人身份证。
2、偿还自住房商业贷款的,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和贷款余额表。
以上两种情形,提取方式为逐月提取还贷、年度提取自主还贷、提前部分(或全部)提取还贷三种方式。
(七)退休或工作调出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
1、退休
提供退休相关材料。
退休相关材料可以为:退休证或退休文件或退休审批表等。
2、工作调出
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提取。
3、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
提供《居民户口簿》或户口迁移证。
(八)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
提供丧失劳动能力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。
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可以为:1、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报告;2、残疾证。
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可以为:1、合同文本;2解除关系文件 ;3、其他材料(如失业证、买断补偿协议等)。
(九)非本行政区域城镇户口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
提供《居民户口簿》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。
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材料可以为:1、合同文本;2解除关系文件 ;3、其他材料(如失业证、买断补偿协议等)。
(十)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,未重新就业满二年
提供个人身份证。
(十一)出境定居
提供国外永久居住证或已注销的《居民户口簿》。
(十二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
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、亲属关系证照材料,职工死亡相关材料。
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业务的,提供公证法律文书,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。
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,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。
(十三)支付自住房房租
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、租金缴纳凭证;
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提取申请表、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房产证明。
(十四)支付自住房物业管理费
提供房屋所有权证(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)、物业管理费缴费凭证。
(十五)支付自住房维修基金
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房屋维修基金缴费凭证。
(十六)支付购买新建自住房基本装修费用
提供五年内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房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。
(十七)在职期间被判刑
1、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,提供判决书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;
2、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的,提供判决书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、直系亲属关系相关证照材料、公证法律文书;
3、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,提供判决书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。
本人及直系亲属办理提取业务的,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。
单位办理提取业务的,转账至单位银行账户。
(十八)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
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。
(十九)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
因地震、水灾、火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,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并经市中心研究认可。
四、提取设定依据
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: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:(四)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、使用;”,第二十五条:“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”
五、办理程序
(一)申请: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持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。
(二)受理:管理部前台业务操作员受理,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进行审核,手续合规的,当场办理。
(三)支付:中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申请人。
六、办理时限
(一)手续齐全,即时办结。
(二)对相关材料需要核实的,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。
服务热线:0374-123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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